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鄂托克旗建元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等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普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张时平、高乌云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419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一并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依法向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经确认地址后,邮寄送达复议申请书,后被退回,现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