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武建平、赵建军的起诉武建平、赵建军已缴纳的诉讼费481165.1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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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武建平、赵建军的起诉武建平、赵建军已缴纳的诉讼费481165.1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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