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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内06民初178号〕(原告武建平、赵建军与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泽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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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30 10:42:2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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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武建平、赵建军的起诉武建平、赵建军已缴纳的诉讼费481165.1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1130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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