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对于务工者来说,带着一年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回家过年,是最幸福的事情。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震慑“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保持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农民工理性维权,特发布本批案例。
被告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承包了鄂尔多斯市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的工程,后将土建、水电、钢结构工程分别转包给王某等人,并约定由朱某某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9月至2016年初,王某等51名工人进入装备制造基地施工,后因朱某某资金断链,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其将汽车装备有限公司预先抵顶的价值6705000元的房屋低价出售他人,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逃匿,尚欠王某等5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78102元。2018年1月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局以张贴的形式向朱某某下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支付决定书》(东劳监执决字〔2018〕2号),但被告人朱某某一直未予支付。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1.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未支付的劳动报酬578102元。
裁判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被告人朱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达拉特旗某砖厂生产负责人池某某签订了承包生产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池某某提供设备、场地和后勤保障,王某某负责雇佣劳动者生产。2015年4月8日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雇用杨某某、沈某某等41名劳动者进场工作,池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支付了劳务费168168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取得上述劳务费后实际支付劳动者工资73989元,并将2015年7月10日支取的劳动者工资50000元携款逃匿。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4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94179元。
2015年7月13日,杨某某等41名劳动者因被告人王某某拖欠工资未结,多次讨要无果,向达拉特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达拉特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立案后,因被告人王某某逃匿,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交其本人,于2015年7月15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通过在被告人王某某所生产经营场所达拉特旗某某砖厂内张贴,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和杨某某等41名劳动者进一步核对,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对张贴现场进行了拍照记录。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理由: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4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9417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准格尔旗东达煤矿、壕赖沟煤矿、高西沟煤矿等工地雇佣工人施工期间,拖欠邵某某、齐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269151元未支付。2014年12月25日,准格尔旗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李某某三日内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15年1月13日将李某某列为网上逃犯,于同年1月15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11月24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押解回准格尔旗看守所,与此同时,李某某家属将拖欠的16名工人工资共计251251元进行了退赔。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裁判理由: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归还十六名工人工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挂靠“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向中石化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某煤炭深加工项目聚乙烯装置安装工程。中石化某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分14次给“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打款共计5006044元,“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分20次给刘某某打款4626444元,“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从该工程款中抽取379600元挂靠费。刘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向王某等28名工人支付工资共计623619元,拖欠工资共计443267元。
2016年7月26日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案立案,后将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址门口。随后,刘某将相关事宜已告知刘某某。
2017年5月26日,乌审旗公安局民警以发送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通知刘某某,让其到乌审旗公安局处理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告人刘某某以无钱支付工人工资为由,拒不到乌审旗公安局处理事情,后逃匿。2017年6月1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6月23日,被山东省济南铁路公安处日照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2017年6月28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民警押解回乌审旗;2017年7月7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逃避支付王某等28名工人工资,将手机关闭且藏匿,致使工人和乌审旗公安局民警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刘某某。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20日乌审旗公安局通过邮寄的方式,两次传讯刘某某到乌审旗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刘某某收到传讯通知后一直未到案。因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乌审旗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1日,再次将刘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8年10月27日,刘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长芦派出所抓获归案并羁押;乌审旗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0日,将刘某某押解回乌审旗。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被告人以逃跑、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政府有关部门将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给其挂靠的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相关事宜告知被告人的情形下,仍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田某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1年7月8日,王某军通过朋友郭某介绍,承包了包头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杭锦旗锡尼镇某小区22#、24#、25#号楼的大轻工,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合同由王某军、郭某与唐某胜(包头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成(包头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订,田某增为包头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后郭某以中介人的身份退出。2011年8月,王某军带领90名工人在该小区开工,由包头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材料,2011年11月15日工程全部停工。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工人工资由包头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在此期间包头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还欠59名工人工资506280元。经杭锦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与包头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调,并于2013年11月13日给包头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包头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7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包头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公诉机关起诉都未支付所拖欠59名工人的506280元工资。
裁判结果:被告人田某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裁判理由:被告人田某增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06280元,数额较大,经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被告人田某增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增与被害人达成付款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增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增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春挂靠银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资质向内蒙古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公司干燥厂房、压缩厂房土建主体结构劳务并施工,被告人周某春负责该项工程的施工及工人工资发放。经查,内蒙古某建筑公司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春拖欠刘某高等1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124880元,不予支付。鄂托克旗劳动局于2019年6月18日、6月27日、12月24日先后三次以邮寄送达、登报公示、当面送达等方式向银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春在明确收悉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20年1月17日,银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刘某高等8人支付工资5万元,仍有74880元工资未支付。
裁判结果:被告人周某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春向被害人支付所欠工资。
裁判理由:被告人周某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一份份薪水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希望,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广大劳动者在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鄂尔多斯市法院将始终依法审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坚决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