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翔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翔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2147268.75元,复利70408.28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3307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翔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有权对被告高伟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14号街坊创世纪商住小区B3号楼9号,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0344号房屋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高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翔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翔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04103.57元,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翔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高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