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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内06民初1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硕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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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23 11:06:00 打印 字号: | |

兰虎成、刘海霞、高飞、王文亮、梁华、郝伟、张俊花

本院于二〇二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4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771.35元,减半收取139385.67元,由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5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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