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虎成、刘海霞、高飞、王文亮、梁华、郝伟、张俊花: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771.35元,减半收取139385.67元,由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虎成、刘海霞、高飞、王文亮、梁华、郝伟、张俊花: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771.35元,减半收取139385.67元,由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