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异议人鄂尔多斯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李正伟、王慧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484、48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