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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241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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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26 17:03:36 打印 字号: | |

王宝义、王东海

本院于二〇二月二十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2140443.86元及截至2020年7月24日尚欠本金为42140443.86元,利息3549630.05元、罚息10132669.73元、复利853508.55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照月利率7‰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王东海、李钢、马永清、王宝义、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东海、李钢、马永清、王宝义、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25181.26元,由被告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海、李钢、马永清、王宝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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