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案外人内蒙古汇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常治平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常治平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30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