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案外人刘中平、赵丽、贺占录、庞国慧与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田永清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155号、137、138、13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可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