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现成: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21)内06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647.70元,由勾换负担(已缴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