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明: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祥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15992985.34元、罚息43168427.97元、复利29049756.48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息59161413.31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按月利率7.726‰上浮50%计算);二、被告刘海清、王建岗、陈永清、康向东、李军、王文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海清、王建岗、陈永清、康向东、李军、王文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祥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855.8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祥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清、王建岗、陈永清、康向东、李军、王文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