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利兵、王文明: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凯同商贸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
候利兵、王文明: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凯同商贸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