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板女、董二平、陈志华、王雅平、孟海泳、陈果兵、王平、李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华、王板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2449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2022874元、罚息5485760 元、复利453123.78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二、如被告陈志华、王板女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志华、王板女持有的达拉特旗华之威农牧业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9500000元股权以及对被告陈果仙、史永龙持有的达拉特旗华之威农牧业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00000元股权【上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均为(鄂达旗)登记内质字[2017]第170228933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建忠、董二平、王雅平、孟海泳、陈果兵、王平、李海、惠二媚、陈果仙、王保、杨巧云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陈建忠、董二平、王雅平、孟海泳、陈果兵、王平、李海、惠二媚、陈果仙、王保、杨巧云、史永龙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志华、王板女追偿。案件受理费204058.79元,由被告陈志华、王板女、陈建忠、董二平、王雅平、孟海泳、陈果兵、王平、李海、惠二媚、陈果仙、王保、杨巧云、史永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