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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提起再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1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09:3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