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高志飞 〔2021〕内06执216号
本院依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18)内06民初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李金荣责令退赔一案。现我院决议将已执行到位的301957元依法向被害人高志飞、李震、周霁、邱朝华、王崇东五名被害人予以退赔,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高志飞分得42.6%(128633.68元)、李震分得13.3%(40160.28元)、周霁分得7%(21136.99元)、邱朝华23.8%(71865.77元)、王崇东分得13.3%(40160.28元)的分配方案进行发放。
现因被害人高志飞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第一百三十九之规定,该分配方案我院即发布日起公告60日,被害人高志飞可在公告期内提起相关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该方案予以发放。
特此公告!
院长 苏利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