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畅纤、内蒙古汉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唐老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魏保珍、王栋: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内06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牛畅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00000元、利息8407583.33元及截至2020年10月12日的罚息4458387.5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为月利率10.875‰);二、如被告牛畅纤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清单附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牛畅纤追偿;三、如被告牛畅纤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清单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质权后,被告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牛畅纤追偿;四、被告内蒙古汉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唐老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魏保珍、王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畅纤追偿;案件受理费351129.85元,由被告牛畅纤、内蒙古汉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唐老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魏保珍、王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