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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布日都伦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2666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8日产生的利息4234300.05元、罚息12104803.62元、复利1040367.52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二、被告郝世云、王俊、贺双、李申宇、任晓柱、单春梅、单海军、淡孝辉、杜利平、高树生、杨金元、张强、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阜隆矿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布日都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郝世云、王俊、贺双、李申宇、任晓柱、单春梅、单海军、淡孝辉、杜利平、高树生、杨金元、张强、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阜隆矿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布日都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布日都伦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75030.3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布日都伦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王俊、贺双、李申宇、任晓柱、单春梅、单海军、淡孝辉、杜利平、高树生、杨金元、张强、内蒙古天星智能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阜隆矿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布日都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