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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183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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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20 16:20:27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赵飞云、乔丽英、高书平、张继元、王文斌、侯利军、刘云

本院于二〇二二十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3946912.53元及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3328449.13元、罚息16494487.39元、复利742438.87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6.31‰上浮50%计算);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2号街坊、建筑面积为1384.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产字第D-01318号、他项权证号为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603231号的房产一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文明、赵飞云、乔丽英、高书平、张继元、王文斌、侯利军、刘云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赵飞云、乔丽英、高书平、张继元、王文斌、侯利军、刘云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14361.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赵飞云、乔丽英、高书平、张继元、王文斌、侯利军、刘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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