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占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作出(2021)内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拉特旗鑫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2165212.5元、罚息536518.13元及复利113305.13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3307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日新羊绒有限责任公司、高伟、安占林、边丽珍、安占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拉特旗鑫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05875.18元,由被告达拉特旗鑫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日新羊绒有限责任公司、高伟、安占林、边丽珍、安占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闫晨君(书记员)
电话:0477-839453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