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秀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叶与被执行人吕霄龙、杨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秀叶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可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你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证据较多的,需付证据目录。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任思颖(书记员)联系电话:0477-837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