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北京闽宏运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申请执行内蒙古准格尔旗大石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案外人苏二喜、杨留保、刘成锁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可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你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证据较多的,需付证据目录。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任思颖(书记员)联系电话:0477-837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