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高挨林、高挨莲、王栋: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295.32元,减半收取计232147.66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
赵军、高挨林、高挨莲、王栋: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295.32元,减半收取计232147.66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