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孚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赵飞云、高海、祁慧雄、乔丽英、高书平、李正伟、康向东、贾海军、吕波陶、马同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孚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1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分在鄂尔多斯市证据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