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汇枫、王薇静、吕波陶、郭树成、郭树清、王四小、朱振杰、刘致枫、孟和、王永兵、刘立枫、于占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汇枫、王薇静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1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0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