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蒙古兴蒙金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丰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杜霖、李文元、白涛等: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20)内06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兴蒙金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6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 5434800元、罚息259740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为月利率9.75‰);
二、被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丰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杜霖、李文元、白涛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兴蒙金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961元,由被告内蒙古兴蒙金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丰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杜霖、李文元、白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