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昕、郝世云、谭勇、葛俊义、内蒙古兆亨家私有限公司、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兆亨家私有限公司、郝世云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通知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上诉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