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普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郝志刚、敖特根其木格: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32、0477-8160323
2021年3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普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郝志刚、敖特根其木格: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32、0477-8160323
2021年3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