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霖、郝彩霞: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维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96701.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21日的目前积欠利息3625722.9元、罚息10188883.69元、复利1023609.56元及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法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照月利率7.875‰上浮50%计算);
二、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卢享通鉴定费50000元,给付王俊山鉴定费77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