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了解到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苏布尔嘎查人民法庭在办理李某胜与李某昌同胞兄弟土地确认纠纷一案中,经一审法院多次调解仍未结案,李某兄弟之间矛盾十分尖锐,鄂尔多斯市中院第十三党支部法官主动与苏布尔嘎人民法庭法官共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案涉争议土地是村集体土地,在李某胜与李某昌父母承包后,给李某三兄弟进行了具体划分,其中李某胜的土地约为0.5亩,一直未开垦种植。2020年6月份,李某胜与李某昌之间因上述土地的承包边界问题发生纠纷,先向伊金霍洛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在仲裁请求后被驳回后,李某胜以确认土地经营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在村委会、司法所、人民法庭多次做调解工作后,兄弟二人仍互不相让。考虑到本案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李某胜与李某昌须先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间较长,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官决定再次组织兄弟二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两级法院法官悉心听取双方意见,结合该案实际问题耐心释法明理,尽最大努力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法官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尊重,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胜撤回了该案的起诉。该土地纠纷案的圆满解决,既维系了亲情,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市中院第十三党支部将继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将“我为群众办实事”与案件办理相结合,推动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以高效便捷的纠纷处理方式践行公平正义,在案结事了人和中彰显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