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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终2253号〕(上诉人贺海军与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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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10 16:53:16 打印 字号: | |

王勇、张龑、赵永平、鄂尔多斯市鑫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贺炯宁、郭怀亮、郭锐、高振宁

本院于二〇二二月日作出(2020)内06民2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74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18.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201210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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