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正元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鑫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勇、田园: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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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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