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20)内0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3-30 15:23:46 打印 字号: | |

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兴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三十一日作出(2019)内06民31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8000000元、利息5410255.74元、截至2020年7月17日的罚息3262152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80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6.54‰计算);二、如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不动产记证号为:蒙(2017)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第00022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蒙(2017)土默特左旗不动产证明第0002652号]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清单);四、如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5284000元股权在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杜兴在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享有的15066000元股权在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杜兴承担质柙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公司、杜兴对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75162.04元,由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兴共同负担。”

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1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330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