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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09:3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