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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嘉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樊志刚、崔永飞、鲁金铠、王海龙、刘军、邬成义、李军、燕飞明、黄卫星、李海斌、郭建军、代国军、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本案所有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本案各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1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09:3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