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乔梁、范继先、韩玉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乔梁、范继先、韩玉凤、郭兰英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兰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6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申请人(被执行人)郭兰英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郭兰英的执行监督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杨婷婷(书记员)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