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20)内06民终2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1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旗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7.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