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润、王瑜、王过、张星海、孙彩凤: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20)内06民终208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7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旗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27.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