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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1)内06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李亚华、张华、高俊霞、路良德、刘春娥不服东胜区法院(2020)内0602执异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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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18 11:07:42 打印 字号: | |

王炳智

东胜区法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炳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李亚华、张华、高俊霞、路良德、刘春娥不服东胜区法院(2020)内0602执异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执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八

联系人:杨婷婷(书记员)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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