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华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马东伍、刘军、王伟、高海、贺忠华、周岳、任建东、杜计: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9)内06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