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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301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小平、乔文军、王宝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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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伟  发布时间:2021-01-29 16:01:05 打印 字号: | |

公告


乔文军、王宝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小平、乔文军、王宝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30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十九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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