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王云飞、康向东、高玉齐、吉日嘎拉图、刘海清、甘咏梅、王建、王文明、周浩、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已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恒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4072973.24元、利息5635533.98元、31198780.87元、复利1311388.76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照月利率9.75‰计算);
二、被告王建岗、王云飞、康向东、高玉齐、吉日嘎拉图、刘海清、甘咏梅、王建、王文明、周浩、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902893.3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恒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王云飞、康向东、高玉齐、吉日嘎拉图、刘海清、甘咏梅、王建、王文明、周浩、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