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威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普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华、李宏燕、郝志刚、敖特根其木格: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8432.89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