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汇江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海江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3-16 08:56:40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内蒙古汇江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汇江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海江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