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王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可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你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证据较多的,需付证据目录。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任思颖(书记员)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