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民初64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刘文毅、越云飞、温云龙、郝世云、刘军、张军、杜霖、丁宁、陈毅峰、赵永平、杨正、李志忠: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20)内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832100元及截至2019 年10月29日所产生的利息4323100.77元、罚息11441450.16元、复利992583.94元,并支付从2019 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柴敦、李志忠、赵永平、王耀峰、张军、陈毅峰、刘文毅、刘卫东、郝世云、温云龙、张栓铭、杨正、刘军、刘云、陈永清、杜霖、丁宁、胡智才、越云飞、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柴敦、李志忠、赵永平、王耀峰、张军、陈毅峰、刘文毅、刘卫东、郝世云、温云龙、张栓铭、杨正、刘军、刘云、陈永清、杜霖、丁宁、胡智才、越云飞、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74746.17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柴敦、李志忠、赵永平、王耀峰、张军、陈毅峰、刘文毅、刘卫东、郝世云、温云龙、张栓铭、杨正、刘军、刘云、陈永清、杜霖、丁宁、胡智才、越云飞、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