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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192号〕(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栓铭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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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27 09:57:48 打印 字号: | |

刘津利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15718.6元、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欠息30439298.18元以及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的罚息(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9151718.6元为基数,利率为月利率17.68‰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栓铭、刘津利、刘云、孙利云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43383.6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栓铭、刘津利、刘云、孙利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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