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建国、白双平: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4184168.4元、罚息5940486元、复利1442928.46元以及从2020年6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照月利率12.9141‰计算);
二、被告尚开平、宋飞、张永泉、纪建国、白双平、鄂尔多斯市亨泰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树林追偿。
案件受理费199637.91元,由被告孙树林、尚开平、宋飞、张永泉、纪建国、白双平、鄂尔多斯市亨泰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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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