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调解公告
(2020)内06民初113号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了公益诉讼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
联系电话:0477-8321539
联系人:乌兰托亚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四号桥南阳光大厦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8日
调 解 协 议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西革新里9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伯阳,该协会理事长。
被告: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大街西3号。
法定代表人:彭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2020)内06民初113号】,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关于被告所属的门克庆煤矿矿井水蓄水池因溃坝外排矿井水和蓄水池防渗塑料布破损造成矿井水外渗,对周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经当地环保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相关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详见附件一)
二、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在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对矿井水深度治理和矿井水蓄水池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整改,彻底整改,消除了可能会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重大风险。(详见附件二、三、四、五、六)
三、为弥补环境受到非法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被告自愿出资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特别是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环保组织开展工作,相关工作接受原告的监督。
四、被告将严格环境保护制度,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环保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被告承担原告因为本案而支出或者必须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合理的律师费等诉讼成本,具体数额以票据和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为准。
六、本协议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调解主要内容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持一份,法院留存一份。本协议共有附件六份。
相关附件:
1、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乌审旗门克庆、母杜柴登、巴音高勒煤矿井水外渗水质调查项目报告》;
2、内蒙古康城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康环检验字【2018】第041号);
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水深度处理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通知》(鄂环监字【2019】49号);
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水深度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关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水深度处理厂相关情况说明》;
6、《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关于门克庆煤矿矿井水蓄水池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