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治飞:
本院受理你与原告王丽、被告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丽、宋治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本金474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