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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民初37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王改香、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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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4 16:30:13 打印 字号: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王改香、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王改香、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敖新宇(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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